浙江科技学院教师在职培训进修管理办法
(浙科院政〔2006〕39号,2006年3月3日)
为促进我校教师队伍进修的制度化与规范化,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业务水平,逐步建立起一支学历层次高、基础理论扎实、科研能力强、高效精干的师资队伍。结合当前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重,鼓励符合培训进修条件的中青年教师积极报考。
2、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利于学科建设、梯队建设和师资队伍结构,着眼于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
3、坚持定向培养,学用一致,发挥群体结构的最佳优势。
4、强化计划,按条件、分批次进行选派。优先选派入选学校“四级人才梯队”的教师。
二、培训、进修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进取精神,具有培养潜力。
2、工作认真负责,能积极承担并完成工作任务,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新引进的教师需在本校工作满一年以上。
3、培训、进修的专业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结构的需要。
三、培训、进修形式
1、学历(学位)进修:在职(定向或委培)博士研究生,在职(定向或委培)硕士研究生,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教师进修班,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班。
2、非学历(学位)进修:国内外访问、进修学者,博士后,课程进修。
四、进修费用和待遇
(一)在职博士研究生
1、积极鼓励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一般同意报考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严格控制报考委培博士研究生,如报考,一般应选派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
2、为保证教师进修时间,在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不足所在教学单位同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80%,学校补足至80%,工作量补贴享受前2年。
3、经批准考取在职委培和需缴纳培养费的在职定向博士研究生教师,其培养费
由学校、学院(部)、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60%(最多不超过2万元),其余由学院(部)资助和个人承担。
4、报考到外地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学校报销车旅费(每学年2个来回)、住宿费(每学年限报1200元),每学年凭车票和住宿发票报销1次。
5、取得博士学位后,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4万元。
6、攻读博士研究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就读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完成学业,取得学位。确有合理原因,需向学校提前申请,经同意可延长学习期限,延期期间不享受在读博士生待遇。
(二)在职硕士研究生
1、鼓励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严格控制报考委培硕士研究生。如报考,一般应选派业绩突出、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教师。
2、经批准考取在职委培和需缴纳培养费的在职定向硕士研究生教师,其培养费由学校、学院(部)、个人分担,其中学校资助60%(最多不超过1.2万元),其余学费由学院(部)资助和个人承担。学校经费资助截止2007年底前在读硕士研究生。
3、学校鼓励教师报考本地院校的硕士研究生,如报考外地院校,车旅费和住宿费自理,并合理安排好工作。
(三)以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1、学校一般只允许公共课教师或中专部分流教师进修,且须具有学士学位在本校工作满2年及以上,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过论文或承担过科研项目。
2、取得硕士学位后,可凭学位证书报销进修费用的60%(最多不超过1.2万元),其余学费由学院(部)资助和个人承担。
(四)访问学者进修
1、鼓励教师参加国内访问学者进修培训。
2、为保证进修时间,在进修期间,不足所在教学单位同类教师平均工作量的60%,学校补足至60%,工作量补贴享受一年。
3、学校承担培训费用的60%,其余学费由学院(部)资助和个人承担。
4、在外地进修的,学校报销车旅费(每学年2个来回),每学年凭车票报销1次。
(五)课程进修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课程建设的需要,可适当选派优秀中青年教师课程进修。学习完成后学校承担进修培训费用的50%,其余学费由学院(部)资助和个人承担。
五、进修管理
1、计划管理
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10月制订出下一年度的进修计划。计划一定要落实到具体人员,优先选派进入学校“四级人才梯队”的教师进修。进修计划于10月底交人事处汇总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年度进修计划每年审定一次。
2、签约进修
所有参加进修培训的人员,进修前应先与学校签订进修培训协议,学成后在校服务时间不少于五年。若进修人员违反协议,严格执行协议规定的经济赔偿制度。
六、进修办理程序
1、参加进修人员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浙江科技学院教师在职进修申请表》。
2、进修人员所在单位根据学科和专业建设的需要以及个人情况,提出意见。
3、人事处审核,并报学校审批。未经学校批准而自行参加进修的人员,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待遇。
4、所有进修人员在进修前须到人事处办理手续。被录取后,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和签订培养合同。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原已在职进修的教师按原规定执行,取得学位后待遇可靠更优惠政策执行。
八、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