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验教学,培养学生学生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加强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探索精神;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思想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二条 为了科学组织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进一步提高我校的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体系
第三条 实验教学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实验教学工作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统筹管理,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以下简称“学院”)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1.教务处职责:负责制订学校实验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组织、协调、检查全校实验教学工作,规范实验教学管理,汇总、上报相关数据,组织、推广经验交流。
2.学院职责:负责制订本学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文件,优化实验课程体系,创新实验教学内容,根据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制订本学院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实验教学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负责安排本学院所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第三章 实验教学体系
第四条 树立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理念,构建有利于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实验教学体系,推进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国际交流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验教学的管理和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监控体系,提高实验教学效果。
第五条 依据学校培养计划的总体框架,构建“课程内实验——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开放性实验”四个模块组成的实验课程体系。各模块的设置原则、功能、作用各不相同。
1.课程内实验是促进学生深化理论知识、掌握实验基本技能和基本研究方法的实验教学环节,由演示性、验证性、操作性和综合性等多层次实验内容构成,旨在巩固知识、验证理论、培养动手能力。
2.独立设课实验是以一门或几门基础或专业课程为基础,融实验理论、实验知识和实验技能为一体,在强化基本训练的基础上,开出一定比例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旨在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思想、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综合应用能力。
3.集中综合性实验是以系列课程或课程群为基础,开设以综合性、设计性、研创性为主实验,使学生掌握运用多元思维方式、多种实验方法和多种实验原理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自主实验的意识。
4.开放性实验是指在构成实验教学的内容、方法、技术、评价、时间、空间、资源和管理等方面的完全开放和部分开放,以动态、开放、自主、多元的教学模式开展实验教学,鼓励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与专长选做开放性实验项目或自拟实验项目。
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必须具备系统的实验理论和实验内容,科学、合理的实验教学大纲及实施计划,公开出版(或校内)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和完善的实验考核制度。
第四章 实验教学文档
第六条 实验教学文档主要包括: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登记表、教师教案和试做报告、实验开出情况记录本;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修理情况;学生实验报告、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常见问题的原因分析及解决办法;有关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研究及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文献资料等。
第七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组织实施实验教学、规范实验教学过程、检查实验教学质量、指导实验室建设的重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修订工作与本科培养计划修订工作同步进行,各学院全面负责本学院所承担的实验教学大纲的修订工作。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执行,不得随意变动,以保持其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若确属教学要求或硬件条件暂时不能满足等情况需要变更实验内容的,必须严格按照实验项目变更申报程序执行。
第八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是体现实验教学目的、内容和方法的重要载体。它主要包括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内容、实验方法、仪器设备、思考题等内容。要规范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印工作,建立审核、报批制度,以确保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质量。学科基础课实验教材以课程群为主线相对集中编印;专业选修课、学科选修课以专业为主线相对集中编印。
第九条 实验项目是实验教学最基本教学内容的体现,实验项目登记表中应注明项目所属实验课程、覆盖专业、教材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内容、主要仪器、材料消耗、实验学时、分组情况等事项。
第十条 实验报告作为考核学生实验操作技能、数据处理、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的主要依据。它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条件、实验数据、结果分析和问题讨论,实验报告可分为纸质稿和电子稿两种版本。
第五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内容的制定应以能力培养为主线,加强实验教学内容与科研、工程、社会应用实践的联系,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的有机结合,改造传统的实验教学内容和实验技术方法,形成具有基本型实验、提高型实验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多层次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且要求有综合性、设计性、研创性实验的课程占实验课程总数的比例稳定在50%以上。
第十二条 依据实验教学内容,科学设置实验项目,一般每个实验单元时间为2-3学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每学期开学初各学院实验室应认真填写本学期“实验教学日历(安排表)”、“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周安排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若变更、新增实验项目,应由主讲教师与实验教师共同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项目按形式和内容可分为演示性、仿真性、验证性、综合性、设计性和研创性等类型。不同类型实验的实验目的、方法、特点和适用范围各不相同。
1.演示性实验:由教师操作,学生仔细观察,验证理论、说明原理和介绍方法。
2.仿真性实验:利用计算机单机或网络媒体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模拟实验过程进行演示或操作,以进行观察、说明原理、验证结论。
3.验证性实验:按照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要求,由学生操作验证课堂所学的理论,加深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基本的实验知识、实验方法、实验技能和实验数据处理,撰写规范的实验报告。
4.综合性实验:指运用多方面知识、多种实验方法,按照要求(或自拟实验方案)进行的实验。可以是学科内一门或多门课程教学内容的综合,也可以是跨学科的综合,主要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实验方法和实验技能,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5.设计性实验:指由学生独立完成查阅资料、拟定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和步骤(或系统的分析与设计)、选择仪器设备(或自行设计、制作),并进行实际操作的实验。可以是实验方案的设计,也可以是系统的分析与设计,主要培养学生组织能力和自主实验的能力;
6.研创性实验:运用多学科知识、综合多学科内容,结合教师的科研项目,使学生初步掌握科学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学会撰写科研报告和有关论证报告,培养学生创新能力。
第六章 实验教学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实验室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安排表)、实验教学任务书、组织与实施实验教学,实验教师必须准备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教案及相关实验挂图和教具,了解仪器设备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实验(或操作)注意事项等。
第十六条 学生首次上实验课,教师必须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安全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实验室规章制度。实验前,教师必须清点学生人数,对无故不上实验课者,以旷课论处;实验时,教师必须向学生简明讲述本实验项目的目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要求讲解少而精,做到因材施教,启发诱导,精心指导,循序渐进,并注重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丢失工具者,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对严重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第十八条 科学组织,合理分组,注重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要求基础课实验、上机实验每组l人,专业基础课实验每组1-2人(大型设备及系统装置除外),专业课实验、专业选修课实验和集中综合性实验视专业要求与仪器设备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实验期间,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应集中精力,关注实验的进展情况。实验结束后,教师及时批改学生实验报告,并做好平时成绩的登记工作;同时,应认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室日常运行记录》,详细记录实验准备,学生出勤、预习及实验操作、仪器设备运行情况。
第二十条 学生在实验过程中,要认真操作,仔细观察,做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校院两级实验教学督导制度,对实验教学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实验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七章 实验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考核根据课程自身的特点,可采用日常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卷面考核、提交实验结果和口试(答辩)等多种方式进行。
1.日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预习报告、实验操作过程、实验原始记录、数据分析与处理能力、实验报告和出勤率、课堂纪律、仪器归整等情况。
2.操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的操作技能、实验常见问题的分析与处理能力。
3.卷面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实验原理、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和实验方法。
4.提交实验结果的主要内容为:实验报告、作品、研究报告、论文或实验总结。
5.口试(答辩)的主要内容为:以交谈和随机提问方式,考核学生实验过程和实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 课程内实验的考核,教师根据课程的要求,实验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本课程总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理论考试;独立设课实验、集中综合性实验的考核,除日常考核之外,在该实验课程结束时,一般应安排实验操作考试、卷面考试、口试(答辩)或提交一定形式的实验结果,并单独记载成绩,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重修。
第八章 实验教学队伍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队伍主要由课程主讲教师、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组成,实验教师一般应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任教师担任;实验教学队伍各类人员各司其职,做好实验教学、指导、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首次主讲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试讲,试讲合格后方可开课。对新开的实验,教师必须试做且有试做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实验教师对所开设的实验内容要认真编写实验教案,预做实验,并做到“五有”:有实验大纲、有实验指导书、有教案、有实验安排表、有实验教学日志。实验技术人员做好消耗材料、试剂和元器件的准备,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完好;认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运行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本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组织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进行实验教学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以提高业务能力和科学技术水平。
第九章 学生实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相关的教材与实验指导书,理解实验目的、原理、方法,按时到实验室上课,未经预习或无故迟到者,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九条 进入实验室应衣着整洁,必须穿工作服的应统一着装,同时,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验教师安排,服从管理。每次做实验应签到登记。
第三十条 在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安静和实验室清洁,不得喧哗和随便走动。不准在实验室内进食,乱吐乱丢杂物。不准动用与实验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将实验室物品带出实验室。
第三十一条 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指导人员检查许可后方可开始进行实验。实验操作过程中必须注意安全,使用仪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若发现异常情况或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及时报告实验教师或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学生不得擅自进行处理,以防发生安全事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进行实验,自己动手认真操作、加工、制作和测定数据,并做好原始数据的记录,不得抄袭或臆造。实验后应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并做到实验数据正确,实验分析清晰,实验报告完整,要重视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和分析能力的训练。
第三十三条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如因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等事故者,应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完毕后,应清理实验场地,并将仪器、工具等归位或交还,经实验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章 实验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验教学经费是用于维持实验教学过程中材料、药品、试剂和元器件等消耗性器材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经费按照“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据各学院培养计划内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及各专业材料消耗的差异来分配。
第三十七条 下拨到各学院的实验教学经费要专款专用,按《浙江科技学院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浙科院财[2008]4号)执行,不得用于与实验教学无关的开支,以确保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八条 每年末各学院应将实验教学经费使用明细表报教务处。学校将组织对各学院实验教学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此作为下年度实验教学经费划拨的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进一步制定实施细则